消费权益
申通快递霸王条款至本人损失2800元
申通快递霸王条款至本人损失2800元 本人于2014年12月14日到申通快递公司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车田代理点邮寄一部手机(三星S3,价值2800元)给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四联新塘路4号廖先生。但最后一个送达的快递员只交给收件人廖先生一个空盒子,里面的手机被偷了。送事情发生后,申通总公司达的时候快递员没有叫收件人签收、也没有叫收件人验货;是快递公司的人代收件人廖先生签收的。
委派河源分公司处理此事,他们承认是快递公司内部出错,但只答应按所谓的公司内部条款赔偿本人300元,本人不接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风轻天高(上海-青浦区)
提问时间:2015-02-12 1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