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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 本人2008年7月-2009年7月签订2次半年期劳动合同.至今未签,现在厂方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请问1.我现在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2.如解除我能得到哪方面的补偿? 3.补偿是不是应该离职签字时支付?
问题状态:
已过期
提问人:haoyua……(山东-济南)
提问时间:2011-01-13 18:09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超级账号5律师
2011-01-15 14:26
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未与你签订是违法的,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第二次合同期满后的双倍工资。
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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