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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赔偿问题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赔偿问题 我是2004年4月19日进入现在的公司,一直到现在,目前的合同截止时间是2011年5月。公司是台资企业,今天接到老板的电话说要和我这个月的月底结束合同(即:2010年12月30日),等于提前一天通知。说公司会支付我入职日起一年补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在未收到提前一月书面通知,合同也未到期,这种情况可以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来定吗?如果是,除了双倍补偿外还有其它方面的补偿吗?要是按违法解除合同来定的话,要满足哪些条件呢?是不是还要取证?我能获得怎样最佳补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胡度春秋(湖北-武汉)
提问时间:2010-12-29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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