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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

《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吗?

《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吗? 《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是 新乡市物价局针对市燃气总公司这个特定的法人,就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这个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法人)市燃气总公司每月每块气表收取二元钱的维修更新费,按规定保质保量地为用户及时更换新表,确保安全稳定供气等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的通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的规定,《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应当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诉讼代表人(河南-新乡)
提问时间:2010-12-24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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