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题目:甲、新乡市物价局文件《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
题目:甲、新乡市物价局文件《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 新乡市物价局文件新价工字[2001]117号《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是新乡市物价局针对新乡市燃气总公司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符: 新 乡 市 物 价 局 文 件
新工字[2001]117号
关 于 收 取 气 表 维 修 更 新 费 的 通 知
市燃气总公司:
根据《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市政府领导的批示,为了保证居民安全稳定用气和企业的正常经营,经成本审核,现将气表维修更新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气表收取维修更新费的范围、办法和标准:市区使用管道气 的居民用户,每月每块气表收取二元钱的维修更新费。
二、气表收取维修更新费的管理使用:
1、气表收取维修更新费的用途,主要用于用户气表的校验维修和更新。
2、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气表达到使用年限必须强制性更换的规定,市燃气总公司自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后,必须按规定保质保量地为用户及时更换新表,确保安全稳定供气,并不得再收费用。
3、气表维修更新费收取后,市燃气总公司要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使用时接受市物价局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核。
三、此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文不一致的文件同时废止,以本文为准。
新乡市物价局(印)
二00一年七月二日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诉讼代表人(河南-新乡)
提问时间:2010-12-21 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