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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时加班致病,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责任
超时加班致病,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责任 根据2012年5月25日,王大瑞和王克俭两位律师郑重书面提议:由省总工会提请全国总工会,会同国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明确通知全国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职工因超时加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引发疾病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职工在超时加班后合理的时间(如12小时)内突发疾病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视同工伤。这一条若能单独列出来,对各级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维护和保障职工权益,将起到积极作用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我可以起诉吧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刘彦平(江苏-苏州)
提问时间:2014-11-12 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