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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仲裁或诉讼里的一个法律依据,是关于邮寄送达的。

求仲裁或诉讼里的一个法律依据,是关于邮寄送达的。 劳动仲裁判决通过邮寄送达,必须要邮局的吗?顺丰、圆通之类的快递可以吗?另外,被仲裁人即单位,地址变更或关门,仲裁邮寄第一次被退回,仲裁员核实注册地址后又邮递一次又被退回是否可以视为送达?因为单位如果变更地址或其他有告知义务吧?
我记得以前看过一个法律还是规定的条文,是说如果仲裁员给被送达人邮寄裁决书。第一次被退回,仲裁员应该核实被送达人的地址,核实无误后再次送达,如果因为地址变更等原因,被送达人没有告知仲裁,第二次邮寄后此地址又被退回,那么就视为送达。
好象是这么个意思,但我找不到出处了,谁能帮着给下原文。另外这一条是不是非终局裁决和终局裁决都适用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nr01(辽宁-沈阳)
提问时间:2014-11-01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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