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于25日通过邮件和OA流程发出事假申请(31天事假),公司于3天后(28日)批准申请,那这3天能否算
于25日通过邮件和OA流程发出事假申请(31天事假),公司于3天后(28日)批准申请,那这3天能否算 事由:因为个人原因(主要是与直接领导的关系)请了一个月事假,先发邮件给人资总监并抄送至直接领导,同时发起了OA流程,邮件与OA流程公司都于3天后被批复同意,当然这3天我是没有到公司上班了,目前假期满已满,回公司上班5天后(公司工龄满2年当天)被领导告知“无法合作”(口头告知,未书面告知),希望我能办理离职手续,口头承诺于下月10日发工资时补发2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虽然我知道,加上经济赔偿和代通知金应该有5个月工资的,还是不想麻烦)。
目前未主动办理离职手续,因为怕公司不守信誉,若我先走了离职流程公司又不给补偿金我就只有吃哑巴亏了!现在目前想法是国庆之后办理手续,并要求签订协议,或者发工资后办理手续。为防止公司反悔,我也已经收集了相关的证据。
疑问:但,现在疑问是。公司是于3天后批复的请假申请,若事情闹到劳动仲裁的地步,公司能否以此为由,判定我为“自动离职”,或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是否无论时间只要批复就可认定为公司自动忽略或已认可从提交申请到公司批准这之间的休假行为?
从提交申请到公司批复的三天,由于未到岗,公司能否认定为旷工?
既然,公司已经批复,那公司还能否重新追究从我提交申请到批准申请这段时间的责任么?
刚注册的新号,分数不多,谢谢各位高手的帮助!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cncly……(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4-10-07 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