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合同延续,可否要求补缴08年前之社保?
合同延续,可否要求补缴08年前之社保? 1.任职期间为2005.07至今(期间签订固定期限合同三次)
2.2007年底至2005.07年公司未缴交社保
3.现公司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为保障自身权益,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经横向了解到,同时期该公司其他同样未缴交社保之部门/人员,08年时已补缴,仅本部门20多人未接获补缴通知,亦未补缴。
4.提问:该公司做法是否属于歧视用工(不符同工同酬)?因前期未知情,可否於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时要求公司补缴?如补缴,补缴基数依何为准?
5.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uchun……(江苏-苏州)
提问时间:2014-09-30 0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