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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身份证遗失登报声明的问题

关于身份证遗失登报声明的问题 我在2014年7月25日遗失了钱包身份证,遗失当天立即去了当地派出所,但是因为是遗失,钱包里的钱也不多,派出所没有立案,直接让我补办身份证,因为着急,所以去了市公安局办快件。
    补办很顺利,但办完当天有朋友告诉我需要登报声明作废,虽然公安机关说登报自愿,为了免除日后不必要的责任,第二天我去了当地报社办理了登报,但是拿到报纸后发现格式如下:
    “XXX,号码为123456789012345678,签发日期20xx年x月x日居民身份证丢失,声明作废。” 
     可能是因为平时从事政务文字工作,觉得语句有歧义,当时和报社提出异议,报社说没什么问题,也就没再细究。
    今天一朋友看到我的登报声明后也觉得有歧义,我担心日后拿登报声明免责的时候会有解释的麻烦,和报社协调也没什么结果,很闹心。
    请问我的担忧是否有必要?有朋友建议我再登一份,但是现在已经是9月份了,新身份证也办下来了,再重新登一份声明是否还有效?会不会导致之前的那份声明作废?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银色黎明12……(黑龙江-牡丹江)
提问时间:2014-09-16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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