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关于经济诈骗
关于经济诈骗 张某以个人名义介绍一家客户给我和余某的公司,张某介绍的客户是袁某,张某指定我和余某的公司的货物送到袁某下属丁某的仓库,丁某仓库里王某签收货物,然后张某私自把货物运出仓库给予袁某,袁某把货款结给张某,请问此情节够不够的成诈骗或者盗窃罪,起因是余某的哥哥个人欠张某钱款,张某设计让我们借介绍我们两家公司做生意的名义把我们公司的货物自己换成钱款当抵债,请问这是什么情节,可否判刑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dkboy1……(上海-闸北区)
提问时间:2014-08-17 1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