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老家要进行旧城改造,说是要改善居住条件,但其实是要在原址上盖商业大楼。请问,旧城改造是公益拆迁还
公益拆迁即公共利益拆迁,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拆迁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对公共利益做了明确了界定,即为了满足以下需要,属于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上述这些规定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相对明确规定,但是其中还有很多模糊的地方。比如旧城改造不当然是公共利益,对于涉及政府组织事实的安居工程、危房改造、基础设施改造当然应该算入公共利益的范畴,但是对于其他的旧城改造项目,应该进一步考量区分。您说的这种情况,还要进一步看政府审批文件,规划文件等以确定是否是公益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