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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开庭期间拿出一份印有法院的空白表格,要当事人在签名处签名,这种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在开庭期间拿出一份印有法院的空白表格,要当事人在签名处签名,这种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那是在第二次法庭开庭调查期间发生的,当事人要写年,月,日。就被法官强行抽走,时间日期就不要写了,十五个月之后,当事人才在庭审笔录中发现,当时法官要求当事人在空白表格上的签名,用在了原告人的律师在法院立案时立案填写《劳动纠纷》。还有一份是报告向法院提出申请是庭外和解协议书。请问这种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当事人有证据和庭审笔记录照片为证。那么法院各相关部门的答复是,你有什么证据证明法官在法庭上叫你当事人签名的。我们法庭上书记员是否会为你作证呢?
当事人再次提出空白表格上的签名,该法官用在了二月份原告人律师在法院立案时间。当事人是三月份才收到法院开庭通知的。三月下旬我和法官以及原告律师才第一次见面,那么当事人的签名出现在二月份记录中,请问法院各有关部门如何解释,然后就没有说法。
请问各位律师当事人该向哪个部门反应。谢谢,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gq58(江苏-南京)
提问时间:2014-07-12 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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