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社保与离职补偿
社保与离职补偿 情况:
2002年至今,一直在同一家公司工作。
2002年至2007公司未给我购买社保。
2008年公司宣布给我们加400元工资,要买社保的员工公司可以买,其费用全部从这400元中扣除;不买社保的,这400元在工资中发放。同时工资条中列明有“社保”项。
2010年开始,公司给我们购买了社保,相应的每个月工资少发放了400元。
因为在2008年以前,我们的工资水平本来就低,2008年加400元工资后稍微好一点,所以我选择了不买社保,领取现金。但现在回过头来看,公司把加工资和买社保两者混到一起,一笔钱解决工资水平低和没买社保两个问题,这对我们是不公平的。因此现在离职时,想向公司申请补偿。
咨询:
1.公司将社保发放给员工,并且在工资条中列明有“社保”项,领工资时有我们的签字,这样是否合理?我是否仍可以以未买社保的理由申请公司给我补交社保?
2.我咨询过,从2008年起劳动法才强制用人单位给员工购买社保,那么我可否要求公司补缴2002年至2007年这段时间的社保?
3.我离职时是否可以以公司未购买社保的理由申请离职补偿?是可以同时要求公司补缴社保与要求离职补偿,还是两者选其一?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zbc(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0-11-20 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