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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受理案件以后,开庭审理以超过50岁退休年龄判定为劳务关系?

劳动仲裁受理案件以后,开庭审理以超过50岁退休年龄判定为劳务关系? 因为仲裁员是临时换人,并且是在9点开庭,缺推迟半小时9点半才开庭等被申诉人公司,在10点还询问申诉人公司可以参与开庭吗?被申诉人拒绝。因为缺庭,最后仲裁员说申诉人是劳务关系很有可能被判不成立要求申诉人和公司调解。申诉人的情况是虽然是53岁进公司不满55岁,但是社会保险个人缴纳未满15年,所以不到社保局规定年纪的55岁退休,至今没有退休。申诉人公司是一家私人单位,从来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纳医保社保。
最后仲裁员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0岁裁决是劳务关系要求去司法局其他途径解决。
请问劳动局开庭审理的是确定劳动关系,最后以劳务关系结束驳回申诉。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为什么最后是劳务纠纷劳动局还受理开庭?请问违反了法律法规吗?劳动局有权受理和裁决相关劳务关系的案件吗?仲裁书是否有效?劳动局不是不能受理劳务关系的案件吗?
求详细解答,有明文条例,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71251(北京)
提问时间:2014-06-13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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