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工伤赔偿

错误精简,工伤伤害

错误精简,工伤伤害 1956.参加工作,1960.06因在做机械试验时,被炸成重伤。右眼挖除;脑外伤。1962.05在工伤不愈的情况下,被领导官报私仇逼迫回家。
    1983.05在原单位补办工伤手续。单位移交地方民政部门,给予40%救济加工伤医疗费;生活补助费.......。工伤伤口经常发炎。
      2013.03因工伤发炎导致左眼坏死。2014.04.25左眼挖除。
     故:依照中共中央关于精简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告(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之规定实属错误精简;人机试验实属工伤伤害。
     我该怎样维权?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haohh……(河南-郑州)
提问时间:2014-06-02 17:04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