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错误精简,工伤伤害
错误精简,工伤伤害 1956.参加工作,1960.06因在做机械试验时,被炸成重伤。右眼挖除;脑外伤。1962.05在工伤不愈的情况下,被领导官报私仇逼迫回家。
1983.05在原单位补办工伤手续。单位移交地方民政部门,给予40%救济加工伤医疗费;生活补助费.......。工伤伤口经常发炎。
2013.03因工伤发炎导致左眼坏死。2014.04.25左眼挖除。
故:依照中共中央关于精简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告(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之规定实属错误精简;人机试验实属工伤伤害。
我该怎样维权?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haohh……(河南-郑州)
提问时间:2014-06-02 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