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解除诉讼代理人的协议或函
解除诉讼代理人的协议或函 2009年九月,我有一件二审(市中级法院审理,因对方违法问题违约的“合同无效案件”)诉讼案件委托了一家律所,双方约定案件代理费用为:基本代理费3万元,然后根据判决赔偿结果按照比例付代理费用,律所另外规定:为保证我方有支付诉讼费能力在签订诉讼代理协议五日内我方需另行预付十万元至律所账户,开具“暂存款”凭据,作为付款保证,待二审结果确定归属。
2009年末,中院终审判决下来,判决明确了对方返还(赔偿)我方损失数额,但没有明确我应返还(赔偿)对方损失数额,根据合同无效案件应双方返还的基本原则,我方认为此案件判决有问题没有马上按照判决结果支付代理费用,果然不久中院作出重审决定。此后我方与律所就此事的相应沟通出现问题。
请问专家我应该1、怎样与这家律所解除诉讼代理合同?2、怎样索要十万元预付的“暂存款”?
恳请专家给予解答和建议。
万分感谢
邮箱:fm87.6@163.com 2010年11月9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博夫(辽宁-沈阳)
提问时间:2010-11-09 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