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国安
公安机关可以对案件直接定性和判决吗?
公安机关可以对案件直接定性和判决吗? 我父亲原为芜湖市公交公司一名优秀党员,在公司一直是荣誉不断,深受公司上下一致赞赏的员工,在1986年作为公司改革的带头兵,第一个响应国家号召,带头承包了公司车辆,并起早贪黑,做的很有起色,在他的带领下,公司里其它员工也一致积极投入了市场经济……1990年父亲又在领导的鼓励下,投入了第三产业,用挣来的钱将公司多年未用的存放工具的小仓库承包了下来,开了个小店,他的辛勤和吃苦耐劳换来了“万元户”,得到所有的亲友、同事和身边的熟人的赞许和羡慕!父亲用自己的眼光和经验将小店经营的有声有色,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了干果经营部,专一从事干果的批发,在皖南和苏南一带做的名气很大。
在1993年4月,芜湖市公安局一科找到了父亲,要和他合作,说他们科也要响应国家号召,从事第三产业,积极参于改革开放,他们成立一个新的公司,让我父亲做法人,我父亲每年要交纳相应的管理费用,公安局还正式给我父亲发了聘书,并签定了合作合同。父亲和他们合作了,并做的更大,旺季每月五十多万元的营业额,让他一跃成为我市屈指可数的百万元户,父亲上报了,本地报纸做了连续报道,报道父亲的创业之道!父亲很慈善,他积极捐助各福利团体,捐助困难群众,捐助有需要的同事、朋友;公安局一科的一切出差、开会、聚餐、过节费等所有费用全有我父亲报销,虽然这不在合作协议之内,但父亲认为这也是应该的,毕竟是合作嘛,不能太算小帐,有钱大家分享,因为经营要扩大,父亲也在银行贷了款,公安局一科的科员们找上门来了,说在银行贷款不如用他们的闲钱,他们现在也用不着,父亲怕得罪他们,只能“笑纳”,但笑纳的代价是得付两分的利息,笑纳一个就得笑纳另一个,不然就会得罪人,这样就把一个科室里的科员都笑纳了,利息是一个子都不能少,还得准时付。
1997年1月18日,父亲在公安局许可下开了个三星的酒店,酒店经营状况很好,只是打白条签单的单位太多了,父亲的管理经验不足,抹不开面子,熟人都来吃,加上父亲急于求成,在身边一些所谓谋士的建议下,盲目投资了很多不懂的行业,多面开花的经营让当时的经营吃紧,不过干果还是勉强能支持的。
1999年公安局一科趁父亲出差调货期间,私下找他找会计拿走了营业执照,在父亲全然不知道的情况下将营业执照注销了。在父亲回来后,他们也没有透露,只是,公安局内所有科员都由各种籍口要将自己的钱要回,父亲信以为真,将自己帐上的钱一一打给他们,钱打完了,也没将他们的钱全还清~父亲很急,不明原因的他想着一切办法赶紧还他们钱,遂想到找银行贷款来还他们钱,找来会计要营业执照,才知道实情,又急又气的父亲在很多欠款要不回的情况下,将家里的一套正在装修的房子以超低价卖了,正在这时,报纸上登出公安局发出的声明,声明该干果公司已被注销,所有的生意伙伴都来要债了,措手不及的父亲只得将家里剩下的一处还未造好的回迁房和正住着的老房子都以最低价卖了,酒店里的一切、所有产业都被卖了,不得已宣布了破产,在法庭上,公安局一科的一个科员王强因没有拿到他的钱当庭殴打了我的父亲,当庭法官和律师看不下去了,制止了他,他还放了狠话:“不还我钱,我搞死你……”
父亲火急攻心,急性胆囊炎发作,住进了医院,因无医药费几次被拔了输液管,最后在亲友的帮助下,将手术进行了,术后两三天就勉强出了院,在家休息了几天,就被公安局“请”去了训问,主要是问欠他们科里一些科员的钱什么时候还,从一科被踢到五科,最后没有任何人来给处理意见,公安里一个现已过逝的老干警,同情的跟父亲说,你还是离开这里吧,去外地闯闯,在这里你不好过,不要连累你的孩子和家人,去外地挣了钱再回来还他们的钱,父亲含泪离开了本地,在外一闯十年,因外地人生地不熟,生无分文,虽然也辛苦的去做了一切他认为他能做的……做苦力、炒瓜子、给别人打工……拿挣来的血汗钱去重操旧业搞老本行,不是被偷了,就是被抢了,加上外地人欺生,他一个人始终做不起来,这些重创让他几次准备了结余生,好心人劝解了他,随着年纪越来越大,身体一天不如一天,经常生病,十年没有和家里联系,让他几经崩溃,一次机遇让他认识了一个人,这个人带他去找石头,说这石头叫“奇石”,说这奇石有价值,他跟着学,跟着找,不怕苦的精神感动了这个人,他将所学都教了父亲,父亲每天都要忙于生计,只在周末和一些没事做的日子去找石头,今年的五月一日,父亲一如继往的去了山里,晚上住宿时因无身份证被当地警方询查,最后以“网上逃犯”理由将他抓获,父亲挨了打,被罚在看守所干活,一周后被我市公安人员带回本地,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押在市看守所并通知了我,因父亲年纪大了,我怕他身体抗不住,即申请了“取保候审”公安说了因为是经济案不能人保,要用钱保,要八万元,最少要五万元,几次交涉,办案警官在考虑我的实际情况和父亲的年纪,最后用尽我的所有和能借的所有,一万两千元钱将父亲保了回来!
我想说父亲这案子能达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刑事罪名吗?父亲与公安局是合作关系,他们能不经他同意注销他的公司吗?如果说父亲是为他们打工的,那所有的外债都是父亲的吗?那我父亲那几年怎么没有拿到相应的工资呢?公安局没有任何责任吗?公安局把所有债务都归结给父亲吗?为什么在破产之时,要由我父亲来归还债务,而不是公安局来归还相应债务呢?这让我觉的很自相矛盾。
最近公安局经侦大队干警打来电话告知我们,在父亲不在家的期间,有个银行的人员因债务关系将父亲和芜湖市公安局一并告上法庭,公安局按法院判决依法偿还了债务,现授意我们主动写一份“关于将取保候审保证金用于偿还公安局偿还银行人员债务的说明”,将交纳的保证金还给公安局,并告诉我们法院有权将该笔保证金直接划走,具体划到哪也没跟我说。
在这个事件中,自始至终都是公安机关掌握主动权,说要合作就合作;说要解除合作在签定的合同未到期的前提下也强行解除;说我父亲要承担债权债务,我父亲就要承担债权债务;说我父亲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可以网上追逃外加刑事拘留。难道所有事情的定性和最终的决定都不需要检查机关和法院的依法诉讼和依法判决吗?难道公安机关可以对案件直接定性和判决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bb690(安徽-芜湖)
提问时间:2010-11-07 2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