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举证是否有时间限制?
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对于第三人的举证期限问题以及送达的问题,应当均适用原告起诉后被告的送达期限以及举证期限;
2、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期间和送达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和送达的期间;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二百六十八条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六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4、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法院采取送达方式送达以后才能计算第三人的答辩时间,虽然都是接收到诉讼状副本以后计算一个月的举证及提出答辩的时间,都是根据规定,对方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所以你不签收并不等于对方提出答辩的无效,因此,建议你到法院将所有的文书及送达等文书及第三人提出的东西都复印出来,按照相关的规定予以审查,如果确实超过期限以及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的地方,你有权不予认可;
5、建议你收集相应的证据,结合整个案情,然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参加诉讼。
并且你所说的“;(二)如果第三人的证据是用来对抗原告提出的证据,只要该证据确实充分,能够证明所反映的事实,就可采用。”是必须有其他证据形成一个证据链来证明该事实是确实存在的事实,如果不能与其他证据关联的证明该待证实是,那么你就有权不予认可,或者说明孤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等,到时候建议你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这样更有利于你争取你的权益。
以上是本律师的分析和建议,如果还有疑问可电话联系或追加提问,如果对你有所帮助,建议采纳答案!!
你好,举证都有时间限制。
是的,。。。。
您好:
举证期由法院指定应为30日。
受举证规定的统一约束。 我的补充: 2014-05-10 09:36
对第三人约束只能依据法院对他送达法律文书时间对应计算是否超过时限。而不能用送达其他人时间约束。
举证是有你们协商,协商不成就由法院指定,法院指定一般是三十天,你可以申请延长,还有很多情况过了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法院也认可。
举证都有时间限制的。
有时间限制的
无独立请求第三人的举证期限根据法院送达告知的举证期限内提交。
有时间限制。
有时间限制!
都要受举证时限的约束。
1、“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诉讼第三人”(为行政诉讼第三人)。2、“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这应该是依附于被告的第三人)。3、“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也是行政诉讼第三人)。 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4、行政诉讼证据规定解释 第七条“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5、行政诉讼证据规定解释 第一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所以我认为他人的证据(当然含第三人)既使该证据确实充分,也不能作为认定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正确的证据。6、他人的证据(当然含第三人)证据确实充分,能够证明所反映的事实,证明原告违法,但是行政行为中被告没有收集,在行政行为决定中也没有认定,我认为也不能作为被告执法正确的依据;人民法院不能采信。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举证有期限
案情陈述不明,原来是咨询第三人问题,后来第三人变成原告了?
可以具体请律师帮助,原则上第三人只是有利害关系,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