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履行职责和确认无效行政行为可不可以同时并列提出?
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履行职责和确认无效行政行为可不可以同时并列提出? 我是利害关系人,依据信息公开条例及意见,向国土局提出信息更正申请,要求国土局更正99年颁发的初始宅基地土地证登记人的名字,2012年10月31日国土局的答复是: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59条,让我取得登记人的书面同意后,国土局才办理更正。我有证据证明国土局办理该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证据:1、登记人是城镇户口;2、行政主体资格不对,虽然盖的国土局的章,但是是村委会填发的证,镇政府和村委会自己写的书面说明证明这一点;3、登记人没有权属来源证明;4、我通过信息公开申请和信息公开诉讼,证明国土局没有任何办理该证的手续资料的,没有按照土地登记规则进行登记,程序违法。就凭国土局的信息更正答复书我起诉,案由是信息更正,诉求:国土局履职,难度大不大。这个无效行政行为怎样在法庭体现?在判决书体现?会不会被驳,被驳的理由?还有物权法第19条规定,申请初始产权登记更正和信息公开条例申请更正信息有何区别?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circle……(北京-石景山区)
提问时间:2012-12-04 1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