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根据您的描述回答如下:
1、首先要确定您父亲与包工头、小工间之是什么关系?如果是承揽关系,委托方责任相对小一些,如果是雇佣关系,则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2、司法实践中,法官主要依据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来进行判断。
(1)两者之间的主体关系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对雇员实行支配和干预,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听从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其提供劳务的时间和方式往往不能由自己决定,雇员的劳动是一种“从属式劳动”;而承揽关系中,写作人与承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有完全的自主决定权,定作方无权进行干预,承揽人的劳动是一种“独立劳动”。
(2)两者的目的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员向雇主提供的是劳务,以劳动本身为合同标的;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依据一定的专业技术,为定作人提供劳务,最终需要交付劳动成果。
(3)报酬给付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员报酬多按固定时间发放,雇员一般是定期按月或者按天来领取报酬,报酬一经确定后,即使雇员的工作未达到雇主所期望的结果,也必须支付雇员报酬。承揽关系中一般情况下承揽人是在完成任务、交付劳动成果后一次性领取报酬,或者按约定分几次给付报酬,并且如果承揽人提供的成果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定作人要可以不支付报酬。
(4)劳务专属性不同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他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而雇佣关系中,雇员一旦由雇主选定,非经雇主同意不能由第三人代为提供劳务。
根据以上区别,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我认为您父亲与包工头之间的关系属于承揽关系。
3、本案如果是承揽关系,需要承担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您父亲与包工头之间是承揽关系,需要看包工头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如果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说明您父亲在选任承揽人上存在过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般是百分之二十的次要责任;反之,如果包工头具备相应的资质,则您父亲无需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
4、本案如果是雇佣关系,需要承担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据此,如果认定您父亲与小工之间是雇佣关系,您父亲应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您父亲与包工头、小工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建议你们要收集您父亲与包工头存在承揽关系的相关证据,如果本案通过协商无法解决,可以让对方向法院起诉。
以上回复,如对您有帮助,敬请采纳;如有不解,请及时追问,或来电咨询,韩丽丽律师团队愿为您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我的补充: 2014-04-18 14:51
另外,补充一点,由于你们是农村建房,要看你们的房屋是低层还是高层,如果是两层以内的低层建筑,是允许委托给无资质的承担人的,也就是说如果本案修建的房屋是两层以内的,即使包工头无相应的资质,您父亲也无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是高层则需要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3条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农民可以将自建低层住宅承包给无建筑资质的人。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1条、第23条规定,农民兴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除修缮房屋以外的施工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或工匠承担。
你爸和包工头共同承担赔偿。
你父亲和包工头之间形成了承揽关系,因为对方没有资质你父亲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承担责任的大小要看你父亲在整个过程中有多大的过错
具体可以委托当地律师代理;如果能够认定你爸与“包工头”之间形成承揽关系,你爸不承担责任;
首先要看你爸承包给包工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包工头有合法的建筑资质,你也审查了,那么你父亲无需承担责任;如果包工头没有建筑资质,那么你父亲也要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一般责任划分是,包工头承担70%——80%,你父亲承担20%-30%
首先要看你爸承包给包工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包工头有合法的建筑资质,你也审查了,那么你父亲无需承担责任;如果包工头没有建筑资质,那么你父亲也要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一般责任划分是,包工头承担70%——80%,你父亲承担20%-30%
如果有证据证你爸与“包工头”之间系承揽关系,则你爸不承担责任。
建议委托当地律师应诉解决。
需要赔偿的。
具体情况你表述的未必准确和清楚,应当聘请律师代理应诉,以维护你们家的合法权益。
1、你爸爸和包工头应该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你爸爸应该承担3成责任;2、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如果因为没有按照你爸爸的要求施工,造成的事故(当然要有证据证明),你爸爸没有责任;3、如果死者在工伤死亡的过程中有过错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完全可以主张你父亲不承担责任,主张本案系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
就本案而言,你父亲系定做人,包工头系承揽人,你父亲要求包工头以自己的专业技术并提供劳务完成建二楼的工程,交付成果后才支付相应报酬。在完成工作中包工头及工人并不是单纯的提供劳务,而是主要依靠自己的技术及自带施工工具将房屋建好,最终向你家交付工作成果。如是单纯提供劳务,你父亲没有必要找专门从业人员,直接找邻居或亲属即可。
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主要综合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1)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5)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双方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就本案法律关系而言,纵观本案,你父亲与包工头是以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的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单纯的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生产经营活动即雇佣关系。
首先,包工头雇佣工人建房并对工人工作内容进行安排、直接指挥,对工作进度、时间完全有自主决定权,你父亲作为定做人并未进行任何干预。包工头及其带来的工人的工作时间完全自己安排,而不是由你父亲定时定点,因此,你父亲对包工头及工人并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其次,包工头使用的施工工具及设备均系其自带,并非你父亲提供,而且也没有具体约定工作时间和房屋完成时间,完全是包工头根据自己的进度自行决定。
再次,从农村习惯和本案事实来看,你父亲并非定期给付包工头及工人劳动报酬,而是完成建房验收后统一支付报酬。显然是按成果付钱不是按工作时间及工作量支付报酬。
第四,本案中应当是包工头组织施工将房屋建好就完成了工作成果,而不是一直干下去的持续性提供劳务。这是以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的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单纯的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生产经营活动,你父亲建房显然不是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你父亲只是找的包工头而未找死者,包工头让死者作为帮手共同完成工作,死者的报酬由包工头支付,恰恰说明了与你父亲系承揽关系。因为雇佣关系的雇员不能将自己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雇佣工作;承揽关系中,承揽方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
综上,就本案而言,你父亲与包工头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承揽关系要件,应当认定为承揽关系,而不应认定为雇佣关系。
就本案事故责任而言。你父亲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包工头自行承担
首先,根据包工头系以承揽农村建房、装修等为业的,也没有法律规定农村建房需要有资质,而且要求农村建房找有资质人员是不现实的,作为村规民俗都是找有从业经验的人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八十四条第三项: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按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解释为“农民自建两层以下房屋)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故此,你父亲让包工头承揽的工作无需具备资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你父亲把建二层等工作发包给包工头承揽,不存在选任上的过失,你父亲对死者的死亡结果不应承担责任。 我的补充: 2014-04-18 15:16
综上所述,本案的法律关系应是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你父亲作为定做人对承揽人包工头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工人死亡的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你爸与包工头是承揽关系,承揽人独立承担责任,但你爸对承揽人的选任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