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一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驾驶员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车老板,要求赔偿保险公司赔偿之后的超出部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很明显,对于交通事故,车老板没有过错。请问,驾驶员和车老板之间如何划分责任?对于保险公司赔偿之后的超出部分,车老板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是否赔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89193……(甘肃-兰州)
提问时间:2012-11-13 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