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我们是属于劳务纠纷吗?我应该承担责任吗
我们是属于劳务纠纷吗?我应该承担责任吗 我(曹玉珍)与祝俊英承包山林,2011年底,杨玉志(祝俊英丈夫)与曹顺升(曹玉珍父亲)找吕佩利清林山场上的杂木(事先我与祝俊英都不知情),后未与吕佩利签订劳务合同时,吕佩利私自上山清林三天,因他超采大径树木,杨玉志和曹顺升上山责备,另其改正,他一气之下去往别处干活,两天后,又回到我山上干活(也没通知我们任何一人),上山干活不到2小时因不小心让一个小木条拌倒,小腿骨折,入院手术后给杨玉志打电话,让其给付医疗费,杨没有查清事实,怕耽误治病就两次送去12000元钱,后来吕佩利再三索要钱财未果,将我们四人诉讼至法院,瑞在要求赔付78900多元人身伤残等各项费用?
请问我们就是真输了吗?他只有一个雇佣的工人能证明他是在我家山上摔的,可那个人是他雇佣的,旁没别人能证明。而我们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他是在别的地方摔的。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曹玉珍(吉林-延边)
提问时间:2012-09-26 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