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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申请再审

“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申请再审 周某在执行任务时,见多人持棍追打汪某,便拦住凶手,护住汪某,因此受特重型颅脑损伤,植物生存,住院治疗近4年,花去治疗费一百多万元;汪某被救,没受伤害。周某被认定为工伤,工作单位承担了巨额医疗费。周某因急需救治费用,不得不申请见义勇为行为认定、请求给予工伤待遇、开始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周某单位管理机关的某领导人,欲乘机买断这些权益,与周某亲属签订协议,将这些权利转让给该机关行使。但该机关至今没盖章,正职负责人也没签字,该机关关于垫付款的承诺也未履行。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判决后,周某申请执行,因侵害人两人各被判刑六年,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其余侵权人逃逸,不知去向,因此没能执行到一分钱。周某只得起诉受益人汪某补偿。一审判决因周某“未能举出中止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被驳回起诉。周某应咋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54554……(安徽-滁州)
提问时间:2013-12-13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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