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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关于《工资支付暂行条例》部分条款的理解

关于《工资支付暂行条例》部分条款的理解 1、《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最后一句话怎么理解?赔偿金等于最低工资部分,还是等于除去最低工资剩下的部分?

2、《补充规定》中“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用人单位确定的工资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么?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BD9105……(北京-东城区)
提问时间:2014-04-07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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