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关于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
关于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 我在2010年3月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公司规定我们是综合工时制,我们当时也不知道公司没有向当地劳动部门审批。直到去年劳动局来找员工代表谈综合工时制的审批。直到那时才知道公司综合工时制没有审批。劳动法有规定,没有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批的综合工时制是违法的。我觉得在审批前的不定时工作的时间,应该按照标准工时制计算是吗?如果是可以追诉公司补偿加班费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zhuabi……(江苏-淮安)
提问时间:2014-03-14 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