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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法律与工作时间是否同步

法律与工作时间是否同步 我在一家公司的工作时间是2009年2月到2010年2月,我向单位素要加班费,这个加班费的证据应该是由用人单位提供。但是在201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了新的注释,加班费举证责任由劳动者提供。我现在提起仲裁,那仲裁委会按什么时候的法律裁决我这个加班费呢?按理说我工作的期间新的注释还没出台,应该按老的法律给我裁定,也就是说加班费的举证还是归单位。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UANGC……(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0-10-23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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