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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法律与工作时间是否同步

法律与工作时间是否同步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时间是2009年1月至2010年2月,我向单位索要加班费,按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举张加班费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反证,否则采取劳动者的举张,但是从2010年0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了一个新的注释,劳动者索要加班费要自己举证。请问各位高人,我的工作时间是2009年2月到2010年2月,新的注释是从2010年9月14日开始的,那仲裁对我的裁决应该是按以前的劳动法规裁还是按9月14日新的注释来裁呢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UANGC……(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0-10-23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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