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消费权益

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

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 2013年7月2日报的会计从业资格证(省证)1095元,然后财政局在2013年11月29日就明文规定考省证的报名对象(在校大学生不符合要求内),教育机构不作为,不及时通知学员,依然按照原本的计划做培训(10月下旬开始培训,每周日培训),12月初机构辅导员口头说1月有一场考证试在广州,但是名额都给了2013上半年考单科而挂科的学员了,2013年下半年报名的都不可以报名考试了,1月几号了所有科目培训完,培训机构依旧没有通知学员省证不可报的消息,直到2014年03月25日才发出了一个通知“2013年下半年在机构报名会计从业资格证省证的学员,由于国家财政部令第73号及广东省财政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对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考试政策作了调整,省证不能考了,只能考市证,只能在当地考(外地的学员要去当地政府机构办理暂住证才能报考),不考市证的学员可退款”,由于不能及时知道不能报考省证的消息,培训也完了,只能退款报名费用(65元一门,共195元),联系辅导员(态度极差)说却只能退130元。如果在财政局颁布了调整之后培训机构及时通知学员,询问学员是否愿意继续培训并且报考当地市证,这样的话不愿意的学员经济损失会减少,机构不及时通知学员考证调整的相关消息,导致学员经济损失,这样的不作为算是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ingua……(广东-佛山)
提问时间:2014-03-28 16:08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