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权益
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
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 2013年7月2日报的会计从业资格证(省证)1095元,然后财政局在2013年11月29日就明文规定考省证的报名对象(在校大学生不符合要求内),教育机构不作为,不及时通知学员,依然按照原本的计划做培训(10月下旬开始培训,每周日培训),12月初机构辅导员口头说1月有一场考证试在广州,但是名额都给了2013上半年考单科而挂科的学员了,2013年下半年报名的都不可以报名考试了,1月几号了所有科目培训完,培训机构依旧没有通知学员省证不可报的消息,直到2014年03月25日才发出了一个通知“2013年下半年在机构报名会计从业资格证省证的学员,由于国家财政部令第73号及广东省财政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对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考试政策作了调整,省证不能考了,只能考市证,只能在当地考(外地的学员要去当地政府机构办理暂住证才能报考),不考市证的学员可退款”,由于不能及时知道不能报考省证的消息,培训也完了,只能退款报名费用(65元一门,共195元),联系辅导员(态度极差)说却只能退130元。如果在财政局颁布了调整之后培训机构及时通知学员,询问学员是否愿意继续培训并且报考当地市证,这样的话不愿意的学员经济损失会减少,机构不及时通知学员考证调整的相关消息,导致学员经济损失,这样的不作为算是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ingua……(广东-佛山)
提问时间:2014-03-28 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