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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中的经济赔偿。

人事争议中的经济赔偿。 我是师范生07年公开招聘进小学任教,一年后学校换了法人代表鉴定表被改换成不合格结论,第二年合同被延长见习期一年,09年又以二年试用不合格为由没给聘用,一直要我辞职,出过解聘通知让我签字后拒不给复印件,多次要求上班没结果且停发了工资,今年9月21日给了个书面通知“鉴于你在试用期的表现,学校认为你不能胜任教师的岗位,决定根据无锡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办法》(锡人综[2004]41号)文与你解除聘用合同,现在学校再次通知你,学校不会再跟你签订聘用合同,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学校给予了你三个月的工资,作为寻找工作的经济补助”。我准备申请仲裁,请教现除要求撤消决定恢复工作外,还可提哪些经济上的赔偿。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vCh2631(江苏-无锡)
提问时间:2010-10-19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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