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拿着我的建筑劳务公司营业执照及资质复印件以公司的名义去承包了一个工程,公司即没出委托也未签订合同,他自已用私制印章与工程发包方签订了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在实际施工中,工程发包方也未通过公司支付过一分工程款,所有业务都未通过公司。当事人在外购买的材料从购货.付款一系列都无公司参与(购买材料时也没有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现在当事人在外欠的材料款,卖方把公司告上法庭,卖方理由是有施工合同,法院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其理由是借照经营。购材料属买卖,公司也没有委托书,并且什么都没有以公司的名义操作,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敬请各位律师给予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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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scrzbj(四川-南充)
提问时间:2014-03-21 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