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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垫资的第三人是否需要为以公司名义的担保的股东的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虚假垫资的第三人是否需要为以公司名义的担保的股东的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A公司在08年设立时,有两个股东,由第三人虚假垫资设立,后其中一个股东甲于11年将自己所持公司的所有股权转让给了股东乙。12年乙以个人名义向丙借款43万,并以A公司做担保,加盖了公司公章及其个人私章,现在无力偿还,丙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请问这样的担保是否有效?现在丙追加虚假垫资的第三人为被告,请问虚假垫资的第三人是否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虚假垫资的第三人应该怎样将责任减少到最小,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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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swylt(江苏-盐城)
提问时间:2013-08-12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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