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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名义给个人做债务担保,法人代表不清楚事情原委承担什么责任

以公司名义给个人做债务担保,法人代表不清楚事情原委承担什么责任 近日经侦办案人员找我,称1996年3月由我当时做法人代表的公司给个人做借款担保,个人借款20万元,至今没有归还。对此事我一无所知,经看卷后发现,法人代表签字栏不是我本人的签名,虽盖有公章名章,但当时章由会计保管使用。
请问:1、我没有签字又没有授权他人代签,担保是否有效
      2、债权人是否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主张权力,现是不是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3、当时公司注册资金16万元,可却担保了20万的借款,在法律上这样允许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我爱李添添(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1-11-23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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