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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用工方变更工作地点,劳动者不接受,用工方能否以劳动者违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用工方变更工作地点,劳动者不接受,用工方能否以劳动者违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本人于2007.12月入职武汉一家连锁超市公司,工作地点在江汉区,2014.2月江汉区的门店结束营业,公司把我分配到青山区的一家超市,我不同意,公司说算我自动离职,与我解除劳动合同,2012.12月我才续了5年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行为合法吗?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解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宁晓晨(湖北-武汉)
提问时间:2014-03-01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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