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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关于双倍工资补偿问题
关于双倍工资补偿问题 我于2012年7月23入职,2013年5月26日离职,在职期间未签劳动合同。请问,我在2014年1月13日提出劳动仲裁,要求补偿2012年8月23至2013年5月26日期间双倍工资,这个请求合理吗?现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但是公司方面说已经过了劳动仲裁时效,公司那边说的对不对?劳动仲裁时效是不是从我离职的最后一天算起一年?
问题状态:
已解决
提问人:zk_120(陕西-西安)
提问时间:2014-02-27 13:40
党鹏律师
VIP
2014年02月27日 14时03分
合理合法
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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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
2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钱亚芳律师
2014-02-27 13:47
可以从你离职之日起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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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那就是说我的仲裁请求递交时间实在诉讼时效内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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