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按照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公司是否属于拖欠工资并要求25%经济补偿金及1至5倍赔偿金吗?
按照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公司是否属于拖欠工资并要求25%经济补偿金及1至5倍赔偿金吗?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月工资制的,企业应当每月按照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支付。
第二十三条 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企业必须按照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因不可抗力原因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支付。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者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相当于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支付相当于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总和1至5倍的赔偿金: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我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是,公司每月15日按时足额支付我工资,但公司每月最迟是30日才发放工资,甚至次月20日或者更久才发放工资,这没有商量也没有告示也没经我同意。公司发送的工资是上一个月的,如2月工资在3月30日支付2月工资。这中间隔了2月, 【【按照劳动法规定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如经营困难并经过劳动者同意可以延迟但不能超过15天支付工资,也就说超过45天属于拖欠工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和1至5倍赔偿金,我的理解对吗?】】, 按这要求公司否已经违反劳动法这属于拖欠工资,可以要求支付补偿金吗? 3月工资在4月30日支付,4月工资5月30日发放,这似乎是每月发放一次工资了,但这是上个月的,实际也是隔了2月,这是否也算是拖欠工资,能否要求经济补偿呢?如果能要求经济补偿,我是否可以要求在职期间工资总额的25%经济补偿金和1至5倍的赔偿金呢?
我13年9月离职,其9月份的工资到现在都没有发给我,联系多次未果,我必须在去一趟,光是路上来回时间就得花费2天,及其费用,很不甘心他们这样浪费我那么多时间和花费。 该公司用同样的办法扣了其他很多人的工资,我在期间公司有一个干了10年的老员工,公司未给他缴纳一分保险金和一分加班工资,因公司矛盾其离职,公司扣住他最后一个月工资不给,最后闹上劳动局,还扣了他500元的工资,才发了剩下的公司,我很担心这边劳动局乱来。【我手里有一张2012年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有工资有5个月现金支付,剩下的都是打在银行卡上面的】
再此请教各位律师我上面的理解,对吗?1 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公司那属于拖欠工资? 2 我要求在职期间总工资总额25%经济金及1至5倍的赔偿金能得到法律支持吗?真心请律师支招。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123060(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4-02-24 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