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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反贪局十年前已处理的案件,又翻出来立案,拖了三年又定过期不追究、撤案,妥否?,

检察院反贪局十年前已处理的案件,又翻出来立案,拖了三年又定过期不追究、撤案,妥否?, 我的亲人是一个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副队长,因为是女同志,主要负责内勤工作。97年,因这个单位要合并,单位领导要出纳和她去银行把给职工买的福寿安康保险等5项保险提前取保(共六点一万元),发给大家。我的当事人根据出纳的要求:我又拿钱,又签字不好,你签个名吧,以作证明。于是我的当事人就在取保支票上签了经办人。出纳拿了现金支票后,就去取了钱,拿回单位按领导的要求,按当时购买的名单发给了大家。因当时单位合并,出纳对发钱的签领单进行保管。时隔十年,市检察院反贪局到保险公司复印所有购买此类保险的单位,挑出一些认为“有问题的单位,”进行谈话,当问到我的当事人时,把上面的情况说了,但出纳拿不出发款签领单,于是因我当事人签支票的经办人,不分三七二十一就将我当事人刑事拘留,十天后转捕,关了60多天,取保候审。因时间较长,单位领了钱的同事有些证明是发了钱,有些不记得,有些说没发。最后拖到将三年的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给此案作撤案的结论。然而,还没完,检察官把他们单位因合并时,他们工会名下的、由技术人员组成的技术协会发了十二万元的补贴(18人)的事情拿出来立案,关押了他们的领导和出纳。我的当事人既不是技协的领导,也不是财务人员,只因是单位的副职,不管你参与不参与发补贴的决策和发放,也定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在撤案决定书中加了一条“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因过了追诉期,不予追究”。前案的冤枉先不说,后面的追加“成立不成立的关键”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技协的收入是通过技术劳务服务而取得的,不靠单位一分钱,属不属于“国有资产”?另外,当时市反贪局、市纪检对此事作了调查后,交由主管部门处理,主管部门让大家(共18人)退回了所发的全部补贴(合计12万元),该事件早已处理完毕。十年后,又立案,关人、拖了三年说不追究。这是人啊,公正乎?人道乎?合法乎?帮帮我吧,正义的人们,给我指引一条申诉之路吧!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nusjiu……(广西)
提问时间:2009-02-18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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