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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说法是:按照公司规定请事假时间超过11个工作日,当月社

公司的说法是:按照公司规定请事假时间超过11个工作日,当月社 公司的说法是:按照公司规定请事假时间超过11个工作日,当月社保的全部费用(公司缴纳部分+我个人缴纳费用)我个人缴纳1千余元。公司的这张规定合法吗(之前公司并没有把这项这规定告诉我)?我应该怎么要回那属于该公司缴纳的那份社保费用?

      公司手册上有这1条规定:“1个月内事假累计超过11个工作日的,各项保险福利支出均由员工个人承担。”并且我在入职时在公司手册上签了字。请问这条手册上的规定合法或合理吗?和劳动法冲突吗?
      之后人事只是电子邮件通知了我,并未于我协商!
         急......望指教!       拜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短信用户(北京)
提问时间:2014-01-13 10:04
已有6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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