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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租赁纠纷

租赁纠纷 我的房子与租客合同约定2012年10月底到期,过后租客还想住,我们口头约定继续住三个月没有续签合同,可是住了一个月后,租客要求以之前交的两个月的押金抵接下来的两个月的月租。家里有那么多家私电器所以我没有答应。在第二个月快结束时他没有经过商量自行搬出去了,第二个月也没有交月租,要求我用押金的一个月抵第二个月的月租,剩下的一个月的押金要退回给他,不然就告我,请问他可以告得成吗?他是香港人,租了我深圳的房子,我想问,他会到香港告还是深圳告,不管是哪里告,我可以认定他违约不退押金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qunyiq……(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3-12-22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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