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
已经签订2次合同,第三次单位说要解聘后再签
已经签订2次合同,第三次单位说要解聘后再签 用人单位是开发区,属于政府派出机构,我们已经签订了2次合同,不属于劳务派遣,而第3次的时候,用人单位说是要解聘我们,再重新聘用,要和我们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这属不属于躲避劳动法的:因为连续签订2次以上合同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不想和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所以搞出个劳务派遣,他们这个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bt2730……(广东-韶关)
提问时间:2013-11-19 1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