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本人想退房,该怎样维权?
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本人想退房,该怎样维权? 购房合同上的交房日期为2012年10月31日(除不可抗力外),现通知2014年1月20日交房。按购房合同第九条规定:逾期超过6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本人因种种原因,不想购买该处住房,想解除合同。但发现购房合同的合同补充协议中:买受人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的20%的违约金,同时买受人还需按退房时该房屋市场价与合同总价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出卖人同等数额的违约金。请问:1、该合同的第九条规定与补充协议中的规定冲突吗???是否合同本身就违法???2、本人想退房该怎么办?如能退房本人办理的按揭贷款,该如何处理???3、合同中提到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仲裁结果不满意,是否能向法院起诉?仲裁所需费用该由谁支出???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mengxi……(江苏-连云港)
提问时间:2013-11-05 2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