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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仲裁

双倍工资补偿

双倍工资补偿 我企业一员工从07年8月12日进公司工作,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该员工于2010年4月29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我企业双倍工资补偿(07年8月截止2010年4月),后仲裁委于2010年7月22日裁决驳回其双倍补偿请求,理由是超过时效。该员工于2010年7月21日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办理了辞职手续。后该员工于2010年8月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双倍工资补偿(从07年8月至2010年4月的)。请问到底是否该支付双倍工资补偿,加入支付又如何计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Ky6973(重庆)
提问时间:2010-09-13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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