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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送达回证是以哪个为准?

请问,送达回证是以哪个为准? 我于2012年12月20日到二审法院签收判决书,我得知我提交的证据调查法官根本没做,而且我提交的新证据法官也视而不见。在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作了判决。我和书记员说:“我要向你们领导反映后,听你们领导的意见后再签收。”后来我写了详细的材料给二审法院领导,等了好几个月也没回复。这期间,二审法院快递给我判决书,因为我的地址变动,我没有收到。今年6月10日,我到二审法院签收判决书。现在我要提出再审,可是二审法院不给我6月10日签收的送达回证,只给快递给我而我没收到的快递单。请问,送达回证是以哪个为准?是快递没收到的?还是我6月10日签收的?

如果按快递单,我的再审有效期过了,如果按6月10日,就没过。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eliza.……(北京-西城区)
提问时间:2013-10-20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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