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拆迁安置

拆迁安置

拆迁安置 2001年通过政府土地出让我公司得到一宗土地 该地块中有10亩地是原当地房产局下属房地产公司已拆迁准备开发的土地,后经政府协调将该十亩已拆迁的土地出让给我公司,2002年我公司于房产局过成协议,根据房产局提供的安置名单给于房产局十三套住宅及120万人民币作为十亩土地补偿。同年我公司根据协议履行了协议。
2009年事过七年,房产局口头通知我公司,安置过程中还有一拆迁房面积达300平方因未和房产局达成协议,七年里一直在法院起诉,七年里房产局已换过几任局长,所以在和我们达成协议时忘了这一户,为这事我们二家多次协商没有结果,我们主张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要安置可以我们提供房源 房款不能以七年前的房价,但给以优惠,数月谈没有结果,2010年房产局起诉我公司 法院判决我公司根据拆迁户01年与房产局达成协议中的房号给于安置 而我公司开发的房产根本没有该单元也没有该房号。2010年6月法院下发执行通知书 因为没有该房号也没法执行,数日前冻结我公司银行帐户 请问这样判决与这起执行正确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杨夏(江苏-徐州)
提问时间:2010-09-10 16:32
已有0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