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因限购无法取得房屋产权(房产公司故意或者疏忽隐瞒我属于限购人员仍签订了购房合同)
因限购无法取得房屋产权(房产公司故意或者疏忽隐瞒我属于限购人员仍签订了购房合同) 本人在某房产公司售楼处咨询购房意向后该公司售楼小姐要我方提供:社保证明、户口薄、收入证明、身份证等信息后告知我可以购房,4月份与贵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缴纳首付款后办理银行贷款。
2013年4月3日按照贵公司要求验收房屋并按你公司要求交缴纳税款、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等3万余元后告知我从交房之日起180天内给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本人从6月份起关注产权证书事项,现已得知本幢其他住户多数已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咨询园区房产管理局告知我产权无法办理,原因是我属于限购。
本人情况如下:杭州市户口,社保缴纳地在苏州市昆山市,配偶同样是江苏外户口。2012年4月该公司售楼小姐要我提供的社保证明等均属昆山社保,杭州户口,期间无任何变动。
本人从2013年6月份起与该公司售楼处、客户服务部一位姓杨的先生进行沟通协调,售楼处经理告知我:“房屋已经售出,其他与他们没有关系”;贵公司客户服务部杨先生先期答应与公司管理人员沟通,后告知我:“领导说无法解决,建议采取法律途径”。
根据苏州市限购令第二条规定: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通过商品房销售、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系统进行限购提示,并根据限购要求完善住房买卖合同(契约)格式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限购规定,不得违反限售规定从事房地产销售、经纪业务;在签订住房买卖合同(契约)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家庭住房信息,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核对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住房买卖合同(契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本人按照该公司要求如实提供了社保、户口、身份证等信息,该公司销售人员不知出于何种原因没有对我的信息“在签订住房买卖合同(契约)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家庭住房信息,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核对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核实并及时告知,造成我支付完购房款后无法取得产权证明文件,侵犯了我的知情权,我认为,贵公司的行为属于合同欺诈,给我和我的家庭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我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问题,请问这个官司如何打?胜诉几率大吗?如果请律师需要多少钱?如果胜诉可以要求什么样的民事赔偿。谢谢,希望早日得到答复。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hbhan……(江苏-苏州)
提问时间:2013-10-09 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