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乙方(买方)隐瞒自己有2套房屋属于限购事实,故意拖延与甲方(卖方)签约,在卖掉其中一套后,才与甲方签
乙方(买方)隐瞒自己有2套房屋属于限购事实,故意拖延与甲方(卖方)签约,在卖掉其中一套后,才与甲方签 甲和乙在透过中介签定购房意向时(2012年12月),乙谎称自己只有一套房,目前正在与丙交易,但实际与甲签购房意向时手上还有另一套房,共有2套房,属于限购对象,根本无法再买甲方的房屋,但在中介网签合约之后乙方一直以其手上要卖掉的房子下家丙方贷款下不来为由,一直拖延不和甲方签订买卖合同,之间甲方曾发告知函,但刚好碰到过年且乙方仍以丙方出问题,一直拖延了两个多月后(2013年3月)才和甲方签房屋买卖合同。
甲乙双方在签完房屋买卖合同后进交易中心核税时,交易中心对乙方能否购房之查询结果是乙方手上共有有2套房,一套是乙方与丙方过户交易的房子未销户,还留有记录,另一套是乙方隐瞒的房产。此结果造成甲乙双方交易房子须重新查询乙方购房资格(需要7个工作日)才能进行交易,刚好当日上海公布国五条细则,甲方担心因此有多余税费产生。
甲方据房产交易中心查询文件认定乙方是故意隐瞒其有两套房事实而故意拖延签约,而且因乙方原因,拖延了3个月还不能进行交易,甲方打算以乙方故意隐瞒两套房事实来拖延与甲方签购房合同,来认定乙方以欺骗手段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所签买卖合同无效,可以成立吗?
如果合同不能撤销,甲方仍然要履行合同,如果因乙方拖延,造成甲方有要依据国五条缴纳多余个人所得税,甲方能否据此撤销合同?
此外甲方是否能另以乙方故意隐瞒两套房事实拖延签约(期间房价仍在涨价,甲方错失再与第三方交易机会)来向乙方要求经济赔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無奈甲方(上海)
提问时间:2013-04-05 1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