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
是否合法和是否超过追诉期限?
是否合法和是否超过追诉期限?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998年元月至3月4日止,被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间,由办案机关、厂家、公司通过三方协商同意进行一次性补偿罚款处理,具体为一次性赔偿厂家22万元,交办案机关3万元罚金。公司当时全额办理了这些处罚手续,邵阳公安局及厂家均表示同意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一次性了案不再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湘潭县人民法院在事过6年后的2003年9月14日判决当事人一年有期徒刑并罚款2000元。
邵阳公安认为应该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在取保候审期内必会办理,如果需要移交外地办理,也不可能6年都不移交。事过6年后,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一年有期徒刑并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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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潭县人民法院这样判决合法吗?
2: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逃跑或者躲避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影响,这个我知道,但当事人没有逃跑或者躲避情节,一直等待审判,事过6年,是否可以认定超过追诉期限?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流浪者一个(湖南-湘潭)
提问时间:2010-09-01 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