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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门在拆迁公告中规定起诉期限三个月是否合法?
建设部门在拆迁公告中规定起诉期限三个月是否合法? 某市建设部门在2009年6月15日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发出拆迁公告并规定在三个月内可提起行政诉讼,2009年9月24日被拆迁人向法院提起对该行政行为的诉讼,法院以行诉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认为:因涉及不动产的诉讼,起诉期限应当适用行诉法解释第四十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其理由如下:
1.拆迁公告是拆迁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法定程序,不属具体的行政行为,根据拆迁条例第八条规定,起诉期限不在拆迁公告范围内,建设部门在发布拆迁公告中规定的起诉期限是超范围和限制相对人诉权的行为无法律依据.
以上理由是否成立?恳请律师指点谢谢 急急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晴空与雄鹰(江苏)
提问时间:2010-01-11 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