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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就上述两高解释中:

第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问题(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谁?是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环保部门经理?环保部门主管?

问题(2)作为环保部门主管有什麽可以做、例如有没有可能提出?具体可做什麽来保障自已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2013环保……(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3-08-12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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