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A公司是否违反了合同法?
A公司是否违反了合同法? 您好:有个关于合同法的问题想咨询一下。我方与A公司通过饮食公司签订了有关承包A公司食堂的合同,其中合同第三条规定:甲方用餐人数:公司现有总人数:220人,每天最低保底用餐人数100人,甲方应以变动差异5%左右于一天前通知乙方。第四条规定:餐费标准:员工每人每天标准为 8 元,即早餐 1 元,中、晚餐各 3.5 元,管理人员每人每天标准为 12 元,即早餐 1 元,中、晚餐各5.5元。但是A公司每个月只结给我方16000元/月的饮食费.我想请问下A公司是否违反了合同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我能否要求A公司补偿?如果A公司是补偿我方的话,我这样算对吗?(合同第三条规定,每月保底100人,也就是说没有100人也是按照100人的餐费标准结算给我方,还有我能否认定这保底100人,普工和管理人员各50人?)50*8*26+50*12*26=26000元/月(A公司上班是26天制).我这样算有理吗,是不是如果A公司每个月结算给我方的超过26000元/月,就按实际的结算,如果没超过26000元/月,就要按26000元/月结算给我方?我方已承包了17个月,A公司是否应补回:(26000-16000)*17=170000元给我方?(附件为我方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望回复,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yjmli……(广东)
提问时间:2010-08-25 16:16